為保護消費者的個人信息,草案規(guī)定:“消費者在購買、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,享有人格尊嚴、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,享有姓名權、肖像權、隱私權等個人信息得到保護的權利?!?/P>
對比現行消法,草案在保護消費者信息方面增加一條新規(guī):“經營者收集、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,應當明示收集、使用信息的目的、方式和范圍,并經被收集者同意。經營者應當公開其收集、使用規(guī)則,不得違反法律、法規(guī)的規(guī)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、使用信息?!?/P>
解讀——
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,并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,確保信息安全。此外,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,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,不得向其發(fā)送商業(yè)性電子信息。
關鍵詞·欺詐賠償
賠償金額加倍 最低500元
現行消法規(guī)定,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有欺詐行為的,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賠償損失,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一倍。有的地方、部門和律師提出,這條規(guī)定的懲罰性賠償額過低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調研后認為,應該加大對欺詐行為的懲罰力度。
草案規(guī)定:“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,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,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兩倍;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,為五百元。法律另有規(guī)定的,依照其規(guī)定。”
解讀——
過去對于價值小的商品,即便消費者索賠成功,賠償金額也有限,客觀上助長了經營者的制假售假行為,將增加賠償的金額定為最低500元,有利于消費者的維權積極性。
關鍵詞·舉證難
購車出現瑕疵 糾紛由賣家舉證
舉證難是維權難的主要原因之一。針對消費者維權中“舉證難”問題,草案新增規(guī)定:“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、微型計算機、電視機、電冰箱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,自消費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出現瑕疵,發(fā)生糾紛的,由經營者承擔相關舉證責任?!?/P>
解讀——
劉俊海認為,汽車、家電等耐用商品出現質量問題時,消費者掌握的信息一定沒有經營者全面,讓消費者舉證的難度很大。“占有信息多的經營者應該承擔舉證義務,這體現了契約正義的精神?!眲⒖『9烙嫞莅傅倪@項規(guī)定可以提高消費者質量投訴的成功率。